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 本府教育局核備。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 三、聯合會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教育局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