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
  本府教育局核備。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
  三、聯合會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教育局發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