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
  ,以利連繫會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