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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 ,以利連繫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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