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解聘(派): 一、與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有商業往來。 二、向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進行關說、請託。 三、經營、販賣臺北市中、小學及幼稚園、幼兒園用品。 四、連續三次缺席本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