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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校得設夜間部,並得分設教學組、註冊組、學生活動組、體育組、衛生 組、生活輔導組、實習輔導組、建教合作組等組;惟九班以下設二組、十 五班以下設四組、十六班以上至多六組,並得視業務需求併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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