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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各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校務會議 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 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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