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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校設圖書館,掌理教學資源之整合,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 圖書館利用教育。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或就 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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