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有關規定訂定之。

  校名定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本校以研究體育與運動學術,培育優秀運動員與教練人才、休閒運動管
  理人才及中、小學師資,提昇社會體育活動與運動文化水準,促進國家
  體育與運動發展為宗旨。

  本校設下列學系、研究所:
  一、球類運動學系。
  二、陸上運動學系。
  三、水上運動學系。
  四、技擊運動學系。
  五、休閒運動管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六、舞蹈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七、體育與健康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八、動態藝術學系
  九、運動科學研究所。
  十、運動技術研究所。
  十一、運動器材科技研究所。
  十二、運動教育研究所。
  十三、身心障礙者轉銜及休閒教育研究所。
  十四、體育研究所(博士班)。
  學系及研究所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任期四年,續聘以一次為限。自每年八月
  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新任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
  內,由本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序
  遴選出校長後,報請臺北市政府聘任之。
  校長之選任資格及遴委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校
  依據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施行要點,經校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長應於任期屆滿十個月前報請臺北市政府進行評鑑,作為校務會議決
  定是否續聘之參考。其續聘,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代表半數以上之同意。
  校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校長代行其職務,副校長亦不能視事時,由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之。校長因故辭職或出缺時,由副校
  長代理其職務至新任校長選出就職為止,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
  校長因故須於任期未屆滿前去職,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出席代表半數以上之同意,並辦妥各項離職手續後離職。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任期以配
  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由校長遴選教授聘兼之。

  本校設下列單位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暨招生、課務及出版三組。
  二、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心理就業
      輔導四組。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及保管五組。
  四、圖書館:分設採錄編目、閱覽服務、流通典藏及系統資訊四組。
  五、體育室:分設體育活動、設施管理及運動傷害防護三組。
  六、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
  七、秘書室:辦理秘書事務。
  前項各單位得分組辦事,各分組必要時得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
  育部增減或合併之。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掌理全校學生教務事宜
  ,並置秘書一人,組長、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組長由校
  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掌理全校學生
  事務事宜,並置秘書一人,組長、輔導員、社會工作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校另置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若干人。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掌理全校總務事宜,並置秘書一人,組長、技正、專員、組員、技士
  、技佐、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負責館務,並置組長、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組長由校長
  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體育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負責體育活動與
  設施管理及訓練防護等相關事宜;並置組長、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
  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
  任之。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
  至三人中擇聘之,負責軍訓、護理課程之規劃及教學與校長交辦等事宜
  ,並置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依有關
  規定辦理。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之,辦理秘書事務,並置秘書、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若干
  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得分組辦事。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專員、組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
  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得分組辦事。

  本校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主持系
  、所務,由各該系、所務會議中推舉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提請
  校長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系主任、所長產生方式,由各系、所自行擬訂要點,並由系、所務
  會議通過,再提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
  導,教師之聘任,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先由各系、所、中心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之
  。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本校為專長訓練之需要,得置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指導工作,其聘
  用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為應教學需要,得置專業技術人員,其聘任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為提昇體育學術水準,得設置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講座設置
  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校為研究需要,得聘研究人員。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
  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其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
      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成之。各類代表均應經由選舉產生,其中教
      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具教授或副教授資
      格,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
      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其餘代表人數分別為研究人員及專業
      技術人員二人、職員代表二人。經選舉產生之代表,任期為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
      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依實際需要由校務會
      議訂定之。
  二、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系
      主任、研究所所長及其他一級單位主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定期
      召開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各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圖書館館長、學術
      行政單位主管、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及有關教務之附設單位主
      管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每學期召開一次,討論重要教務事宜,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召集相關單位及同仁召開會議,學生
      事務長為主席,每學期召開一次,討論重要學生事務事宜,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召集相關單位及同仁召開會議,總務長為主席
      ,每學期召開一次,討論重要總務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系、所務會議:以各系、所教師及助教組成之,系主任及研究所所
      長為主席,每學期召開二次,討論本系、所教學、研究及有關系、
      所務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各館、室、中心會議:以各館、室、中心之主管及人員組成之,其
      主管為主席,討論各單位之重要事項。

  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一、體育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
  三、教師評審委員會。
  四、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五、學生事務委員會。
  六、經費稽核委員會。
  七、國際體育運動交流委員會。
  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十、校友服務委員會。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設置辦法(要點)由本校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並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下列學術行政單位:
  一、推廣教育中心。
  二、育成中心。
  三、電子計算機中心。
  四、通識教育中心。
  五、師資培育中心。
  前項學術行政單位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
  究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一款推廣教育中心分設推廣教育進修及推廣教育營運二組,各
  組並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校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教學、研究、實驗等單位,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本校為培育學生自治能力,養成法治觀念,輔導成立學生自治團體,並
  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及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設
  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定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
  制表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後自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