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下列學術行政單位:
  一、推廣教育中心。
  二、育成中心。
  三、電子計算機中心。
  四、通識教育中心。
  五、師資培育中心。
  前項學術行政單位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
  究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一款推廣教育中心分設推廣教育進修及推廣教育營運二組,各
  組並置組長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校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教學、研究、實驗等單位,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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