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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掌理全校學生教務事宜 ,並置秘書一人,組長、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組長由校 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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