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校得以第八條所定收入,支應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
  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其支給基準,由各校定之。
  各校得以第八條所定收入,支應辦理該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
  酬勞。但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百分之六十為限;其支給基
  準,由各校定之。
  前二項給與應在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市庫負擔之前提下支給,其總額占第
  八條所定收入之比率上限,由臺北市政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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