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依第六條規定所為 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外,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前項之收入及收益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後實施,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各校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將第二項收入及收益使用情形及辦理結果送 臺北市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