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務發展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依第六條規定所為
  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外,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前項之收入及收益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後實施,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各校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將第二項收入及收益使用情形及辦理結果送
  臺北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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