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各校應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並由校
務會議下設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
產生,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其成員不得
與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第一項之管理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