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務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各校應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並由校
  務會議下設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
  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
  。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
  產生,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其成員不得
  與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第一項之管理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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