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學校校長依學
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恤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辦理。
現職校長已連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委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
過後,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教育局或董事會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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