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公立學校)
校長之遴選、連任及延任,應組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委
會置委員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五人。
二、學者專家五人。
三、職業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本市教師會及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教育局就臺北市教師會、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
會聯合會、臺北市中等學校校長協會及設有教育系所之本市大學推薦二倍
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
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
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
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教育局解聘之;
其缺額,依前五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遴委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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