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相關事項之審議
    。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或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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