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業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立學校校長,經遴委會選出後,由教育局報請本府聘任之。
私立學校校長,由該校遴委會選出,提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由董事會報請
教育局核定後聘任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