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為規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事
宜,特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辦法。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收取學生費用,除法規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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