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費之項目及其收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但未寄宿學生免收。
二、蒸飯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但低收入戶者、整學期未蒸飯學生免收
。
三、交通車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收取。但未搭乘交通車學生免收。
四、腳踏(機)車停放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但低收入戶者、整學期未
停放腳踏(機)車學生免收。騎乘機車者,應檢驗其駕照。
五、教科書費:核實收取。但未請學校代辦購買教科書學生免收。
六、學習輔導費:以學期為單位,並依學生或其家長、法定監護人之參與
意願,收取費用。但未參加學習輔導學生免收。
七、冷氣使用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班級學
生家長會決議,並提經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
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
八、其他代辦費用: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
代表參加。但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前項第八款其他代辦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
備查,以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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