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學校收取代收費、代辦費,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切實
開立收據。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不得以口頭通知或書寫聯絡簿
方式收費;收費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應按會計程序列帳,
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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