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註冊前即辦理休學者,免予繳納;註冊後,辦理轉學、輔導轉
學、休學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辦理轉學、輔導
轉學、休學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
一;辦理轉學、輔導轉學、休學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雜費:註冊前即辦理休學者,免予繳納;註冊後,於開課前辦理轉學
、輔導轉學、休學者,全數退還;辦理轉學、輔導轉學、休學時間未
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辦理轉學、輔導轉學、休學時間
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辦理轉學、
輔導轉學、休學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三、實習(驗)費: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四、代收費:班級自治費、家長會費及游泳池水電清潔維護費不予退費;
班級經營費、電腦耗材、周邊設備及相關教學軟體費及網路使用費,
準用第二款規定辦理退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僅轉學至其他縣市學校學
生,依所賸餘之月數退費;其他代收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第
二款規定辦理退費。
五、代辦費:蒸飯費、腳踏(機)車停放費、教科書費及冷氣使用費不予
退費;寄宿費及學習輔導費,準用第二款規定辦理退費;交通車費依
所賸餘之月數退費;其他代辦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第二款規
定辦理退費。
前項學生退費,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轉入
學生之收費,比照第一項退費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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