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獎學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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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及大陳來臺義胞子女完成學業
  ,提高國民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本獎學金獎勵對象為就讀本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含附設補校)及大陳來
  臺義胞子女就讀市立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學生,合於第三條規定者。

  在本市設有戶籍、且未領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之學生,具備左列條件之
  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大陳來臺學生德育、智育、群育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二、國民中學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四育在八十分以上,
      一育在七十分以上者。

  獎學金名額分配如左:
  一、高級中等學校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六班分配一名,尾數未達六
      班者,以一名計算。
  二、大陳來臺就讀市立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學生,名額不加限制。
  三、國民中學名額,按就學人數百分之六計算,尾數未達一名者,以一
      名計算。

  申請獎學金人數超過前條分配名額時,以其平均成績較優者為優先,成
  績相同時,以德育成績較優者為優先。國民中學申請學生未達分配名額
  時,得由各校自行擇優補足。

  獎學金金額如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大陳來臺就讀市立職業學校學生,每名每學期一千
      元(新臺幣,以下同)。
  二、大陳來臺就讀市立專科學校學生,每名每學期一千五百元。
  三、國民中學學生,每名每學期五百元。
  前項金額,本府教育局得依實際情況報府核定後調整之。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國民中學學生免附)。

  獎學金之申請,由學校審核後繕造獎學金印領清冊二份及領據一份,報
  請本府教育局核發。

  獎學金之申請,應依左列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十日起至四月十日止。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學金,其在該學期已領取者應予追還。
  一、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二、偽造或變造申請證件者。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