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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中等學校聘任軍公教人員兼課或代課者,受聘人應檢附原服務單位同意 書。 軍公職人員及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每週兼課或代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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