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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警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校警曾任各校警衛(支領技工待遇)者,於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 如年資未滿三十年,得採計警衛(支領技工待遇)年資,另依工友管理 要點規定核給退職金、資遣費或撫卹金,最高總年資以三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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