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警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校警應受各校校長及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其獎懲及考核由各校自行核
  定。但記大功及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及解僱,應於各校核定後,函報教育
  局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