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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 理念與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遴委會審議時如認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列 席說明。 校長候選人如認為有需要,亦得申請列席說明,遴委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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