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
  理念與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遴委會審議時如認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列
  席說明。
  校長候選人如認為有需要,亦得申請列席說明,遴委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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