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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已籌設之學校, 不在此限。 前項學校第一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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