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委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 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 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三 教師代表三人。 四 校長代表三人。 五 市政府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會及教師代表各一 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 委員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