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  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  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三  教師代表三人。
  四  校長代表三人。
  五  市政府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會及教師代表各一
  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
  委員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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