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委會業務並為發言
  人;置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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