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應就參加遴選之校長中,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校長人選一人。
  經遴委會選出之校長,由教育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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