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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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各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中心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
任,其餘由教師兼任。六班以下各校、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
學、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教師兼任主
任,編制員額數以外加方式計列。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
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總務處之組
長,必要時得由他校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九人為原則,並由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
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之均衡。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資賦優異教育班及藝
術才能教育班):集中式班級每班二人。
3.體育班:每班置專任師資二人以上,至多不超過三人,專任
師資包含體育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
4.臺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及實驗學校員額編制,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0.二
至0.三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普通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
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資賦優異教育召集人由教師兼任。
(七)藝術才能教育召集人由教師兼任。
(八)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十二班以下一人,十三班至三
十六班二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三人,七十三班至一0八班
四人,一0九班以上五人。前目員額不包含人事、主計專任人
員。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
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
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十)營養師: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十一)護理師或護士: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
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十二)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十三)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各校專任組長、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
之配置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
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
教師兼任。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班級數計算,包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班級數計算,依前項規定辦理。但各校依臺北市
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已增置專任護理人員一
人者,應排除計入附設幼兒園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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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
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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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因應電腦教學、資訊設備維護管理及系統開發等業務需要,得置
系統管理師,由現有教師員額內具電腦專長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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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局得依本基準計算出整體員額數,就區域性或學校規模大小做彈
性調整,以利校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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