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女性教師如於學期中娩假期滿隨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學期應併
    計於最長期限之四學期內。

二、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應配合學期,每學年度上學期於六
    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下學期於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學
    校提出(以學校承辦單位收文時間為準),學校每學年度上學期應於
    每年七月十日及下學期於每年一月十日以前報局(以本局收文時間為
    準)核辦。逾期概不予受理。申請復職、提前復職者亦同。

三、女性教師育嬰依規定得申延長留職薪者,其延長期間,仍應以學期為
    單位。

四、其他有關事項依教育部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女性教師育嬰期間
    申請職停薪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