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股長、科員職缺儲備人選甄選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八)軍字第八八0九四三三九
    號函頒「軍訓教官甄荐任用規定」,並參酌本局業務需要訂定。

二、目的:期使調任本室服務之軍訓人員甄選作業臻於制度化,並達公平
    、公正、公開之要求。

三、甄選職類:
    (一)股長:現階中校。
    (二)科員:現階中校或少校。(含佔上階職缺人員)。

四、甄選標準:
    (一)年齡:
          1.股長: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以上。
          2.科員: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三年以上。
    (二)學歷:
          1.股長:需具國軍軍官深造教育(指參或碩士)以上學歷。
          2.科員:需具國軍軍官進修教育(兵科學校正規班)以上學歷
            。
    (三)經歷:
          1.基本經歷:需符合部頒軍訓教官遴用標準表之規定及擔任軍
            訓教官滿一年(含)以上。
          2.歷練職務:
            股長職類應具備中校主任教官一年或大專中校軍訓教官二年
            。
          3.共同標準:
           (1)最近三年考績必須均在甲等(含)以上者。
           (2)口齒清晰善於表達者。
           (3)具有協調合作精神者。
           (4)近三年內未曾因品德、操守受記過、申誡懲罰者。

五、實施要領:
    (一)報名:各校依據本作業規定先行徵詢符合標準人員參加甄選之
          意願,經軍訓主管保荐後,將參加甄選人員報名表送本局軍訓
          室彙辦(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甄選:
          1.視各職類出缺員額,適時辦理甄選。
          2.由本局軍訓室組成甄選小組,擔任命題、評審等工作。

六、甄試科目及範圍:
    (一)公文製作。
    (二)法規測驗:含軍訓法規、法令及本局函頒軍訓有關作業規定。
    (三)電腦文書處理:具WORD作業及使用網路資訊能力。
    (四)口試。

七、成績計分標準:
    (一)公文製作:佔三0%。
    (二)法規測驗:佔三0%。
    (三)電腦文書處理:佔四0%。
    (四)口試:不合格者不列入儲備。

八、調任作業:甄選合格人員列入儲備名簿,視職缺狀況,依規定辦理調
    用,同一職缺調用期間以二年為原則,特殊狀況下得延長之,延長期
    間以一年為限,期滿後依遷調作業規定辦理遷調。

九、本規定自頒布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