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優良教師表揚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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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為激勵教學優良教師,啟發教師專業精神提高教育效果,以促
    進本市教育之發展。

二、參加對象:本市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對教學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三、遴荐人數:
  (一)四十九班以下遴荐乙名。
  (二)五十班以上遴荐二名為限。
  (三)國小附設幼稚班之學校,得另行遴荐乙名。

四、表揚時間:每年九月二十八日教師節。

五、遴荐標準:
  (一)熱心教學、孜孜不倦,有具體事實及成效者。
  (二)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對於教育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推行文化復興運動或社會教育有特殊事蹟或具體成效者。
  (五)對於訓育工作,輔導學生有具體優良事實者。
  (六)研製各類教具有推廣價值者。
    遴荐人員除具備右列條件之一外,必須品德優良,操守端正,五年內
    未曾受任何懲戒以上之處分者。

六、選拔程序:
  (一)初選:各校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并填具推荐表五份送局。
  (二)複選:由本局組織評選小組負責評選并簽請局長核定。

七、獎勵:舉行表揚大會除會中表揚外并發獎狀及獎金。

八、經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各科室相關經費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