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中小學遴聘兼任教師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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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本市中小學教學需要,特
    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規程、職業學校規程及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
    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三、兼任教師之聘請,由學校依教學實際需要,按學校教師所編列核定之
    人事預算額度內,由各校自行運用,但其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教師編
    制員額八分之一。

四、遴聘兼任教師應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
    者聘任之。

五、特殊類科之課務因該校教師無法授課,而需遴聘兼任教師者,如依前
    點規定實施確有困難時,得依教育部頒職業學校技術及專科教師甄審
    登記遴聘辦法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辦理。

六、兼任教師之遴聘,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實施確有困難時,得改聘代
    課或代理教師。

七、兼任教師得由校長聘任之。

八、兼任教師於受聘其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
        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
        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五)其他有關兼任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九、兼任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十、兼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以不高於該類科班專任教師之時數為原則,
    其中高中、高職為十八節,國中為二十節,國小為二十四節。

十一、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如係學校原編制教師員額進用不足而
      聘兼者,其待遇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一學年按十一個月計算,
      兼任一學期者按五個半月支給。

十二、兼任教師因故請假時,其課務由學校另行安排代課,其鐘點費在原
      兼課鐘點費內扣除之。

十三、兼任教師不得兼任導師及學校各處(室)行政職務。

十四、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其間內,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之一者,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下,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
      月以上,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決議通過後,由校長解聘之。

十五、兼任教師於聘約期滿後,如不續聘應無條件解約。十六、本要點自
      八十八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