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本市中小學教學需要,特
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規程、職業學校規程及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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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
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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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任教師之聘請,由學校依教學實際需要,按學校教師所編列核定之
人事預算額度內,由各校自行運用,但其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教師編
制員額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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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聘兼任教師應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
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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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類科之課務因該校教師無法授課,而需遴聘兼任教師者,如依前
點規定實施確有困難時,得依教育部頒職業學校技術及專科教師甄審
登記遴聘辦法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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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兼任教師之遴聘,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實施確有困難時,得改聘代
課或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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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兼任教師得由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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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兼任教師於受聘其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
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
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五)其他有關兼任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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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兼任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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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兼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以不高於該類科班專任教師之時數為原則,
其中高中、高職為十八節,國中為二十節,國小為二十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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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如係學校原編制教師員額進用不足而
聘兼者,其待遇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一學年按十一個月計算,
兼任一學期者按五個半月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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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兼任教師因故請假時,其課務由學校另行安排代課,其鐘點費在原
兼課鐘點費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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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兼任教師不得兼任導師及學校各處(室)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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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其間內,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之一者,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下,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
月以上,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決議通過後,由校長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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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兼任教師於聘約期滿後,如不續聘應無條件解約。十六、本要點自
八十八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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