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榮譽出勤制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倡導學校自主管理,提升教師責任心及尊榮感,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實施教師(不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榮譽出勤予
    以免簽到退。

三、免簽到退教師,應依各校規定時間出勤,又有關升降旗、授課、查堂
    、遲到早退、曠職、請假等仍應依「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出差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實施教師榮譽出勤學校,其單位主管應加強執行教師出勤考核,校長
    及人事主管人員得不定期查核,並作成紀錄列入考評參考。

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之出勤管理,仍應依原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