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以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促 進教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臺北 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