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以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促
  進教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臺北
  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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