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及管理衛生下水道,收取衛生下水
道使用費,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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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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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主管機關公告供用衛生下水道區域內之用戶,均應依本辦法規定繳
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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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下水道使用費的分類,依用戶直接或間接排水之不同,分為直接接
管地區用戶及截流地區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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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下水道使用費費率,截流地區用戶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三角,直接
接管地區用戶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元五角。
前項費率有調整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報經本府核准並送請市議會通過後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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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登記之工礦廠場因生產活動排出廢水者,為工業用水用戶,其餘
為一般用戶。其使用費之收取,依左列規定: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用戶,按每月用水量依費率計收。
二、以非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用戶,由主管機關裝置之水錶所示用水量
依費率計收。未裝置水錶之用戶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十三厘米水錶
之基本度數計收。
三、工業用水用戶在污水處理廠未增二級處理設施前,按廢水量依費率
計收,其廢水量由主管機關每六個月派員會同用戶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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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委託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併同自來水費收
取之。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由主管機關收取。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
來水兩種水源者,分別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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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之用水來源變更,當月份使用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原收費率及
方式計收;逾十五日者,按新水源之收費費率及方式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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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下水道使用費應按預算程序提撥百分之五,供代收機關充代收手續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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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繳使用費者,依行政執行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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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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