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辦理共同管道建設,籌措建設財源,以促進公共工程之順利進 行,特設置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