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依政府及
  事業機構原提供之資金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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