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貸款供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施之規劃設計費及施工費。
二 貸款供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備之管理維護費用。
三 貸款供配合共同管道管線拆遷之費用。
四 貸款供辦理其他興建共同管道相關事項之費用。
五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六 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投資支出
。
前項第五款支出由本基金孳息收入支應。
前條第一款提供資金之政府或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出資單位),基於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調借本基金之資金者,於其所提供資金範圍
內免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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