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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出資單位調借本基金之資金者,除前條第三項情形外,需繳付借款期間 之利息,其利息按借款當時市庫代理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加一碼計算,並按月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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