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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並循環運用 。但資金閒置一年以上者,得依第五條規定之利率計算方式計息貸款予 出資單位或選擇其他條件優厚、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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