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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運用本基金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管 理委員會提出: 一 使用計畫、經費利息及其預算。 二 使用金額。 三 預定進度。 四 償還計畫及其財源。 五 訂定之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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