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運用本基金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管
  理委員會提出:
  一  使用計畫、經費利息及其預算。
  二  使用金額。
  三  預定進度。
  四  償還計畫及其財源。
  五  訂定之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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