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工程處有關物料之處理,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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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所稱之物料,係指工程上需用之材料、機具、儀器等有關之器
材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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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各項工程預算核定後,由設計(主辦)單位將物料之名稱、品
質、規格、圖樣、數量及預算金額通知工務單位於工程發包一週前(
若屬專案代辦工程,應在兩週前),填發備料單,轉送供應單位辦理
備料,工務所(或監工)並應於用料一週前將用料規格、數量、及配
運地點、通知供應單位辦理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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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應單位對所購物料規格、數量等發現困難,或材料擬購價格超過預
算時,應分洽有關單位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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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因變更設計或其他原因,致預計用料有增減時,工務所(或監工
)應隨時報處核定後,由工務單位填具用料增減表,送供應單位辦理
材料追加或追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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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應單位依工務單位所送之備料單或追加增減表,即按法定程序辦理
採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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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一次購料(包括加工)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悉依照「機關營繕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並報請本局及審計處派員
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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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一次購料(包括加工),總額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一定
金額者,應登報二日及公告五日辦理招標,並於開標五日前檢同有關
資料,報請本局派員會同主辦機關主計及有關單位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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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採購物料(包括加工)須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其一次購料
總值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時,除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外,並應事先報奉本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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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一次購料(包括加工)總值未達一定金額十分之一時,得由各工程
處自行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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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零星物料之採購,其總值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三以下者,得由供應單
位詢價填列報價比價表簽報各工程處首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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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凡採購物料案件之監辦,依法令辦理,必要時得邀請設計或工務單
位派員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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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採購物料案件之底價,應由供應單位根據有關預算及資料擬訂預估
底價表,經核定後報請監辦單位,並於開標前與監辦單位會核決定
,底價之擬訂及會核,均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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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物料必須向國外採購時,應於年度開始,擬訂採購進度,依政府機
構外購器材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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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購料案件之決標,應以不超過底價之最低合格標為得標,但最低合
格標之標價超過底價,因情形特殊或緊急需要而認為可以購置者,
除在一定金額以上之購料案件,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稽察條例」辦理外,未達一定金額之購料案件,標價超過底
價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由主辦單位依監辦權責報經處長或本局核准
後辦理之,超過底價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予作廢,另行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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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購料經決標或議定價格後,應於十日內與承包商訂立合約,送會主
計室呈奉工程處長核定後,再送請監約人核章,但零星材料之採購
得免簽訂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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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購料合約訂妥後,應以正本連同有關開標紀錄及憑證,送主計室列
帳,並以副本報備及分發有關單位,標單及有關資料,由供應單位
附卷歸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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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購料以不變更價款數量為原則,如確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變更後增至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將變更價
款數量,預估底價表及原有合約副本等,報審計處核備。
(二)總額原未達一定金額十分之一,變更後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
上者,應將變更價款數量,預估底價表及原有合約副本等,報
本局核備。
(三)總額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一定金額者,變更價款數量
後,其增減金額在總價一成以下時,由供應單位簽報工程處長
核准,如超過一成,應報本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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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物料之驗收:由供應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購料結算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上或原已報請審計處核備有案者,
報請本局及審計處派員監驗。
(二)購料結算總額在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一定金額者,或原
已報請本局核備有案者,報請本局派員監驗。
(三)物料結算總額未達一定金額十分之一者,由供應單位會同處內
有關單位處理。
(四)物料之驗收人,由工程處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驗收人員職責
區分如下:
1.經辦人員負責數量驗收。
2.技術人員負責品質檢驗及技術性之驗收,至非屬技術性質之
驗收,得由業務人員辦理。
3.監辦人員負責監視驗收之程序是否依照規定進行,如有疑問
,應由有關部門負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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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物料之檢驗,應依據購料合約或議定文件,由供應單位及有關檢驗
人員辦理,檢驗結果如全部符合合約規定,應予簽證並辦理驗收手
續,預鑄建材之檢驗,應加蓋戳記始得運供工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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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檢驗如須經化驗分析或試驗檢定之方法,始能確定其品質者,得
抽樣送請檢驗機構代為檢驗或利用料廠現有合格設備,並憑檢驗
報告與合約規定核符後,辦理驗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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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工程物料驗收,得依實際需要分批辦理,並於合約內訂明之,其
總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如因交貨次數繁複,經本局核准後,由各
單位自行辦理驗收手續,並將辦理結果報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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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國外進口器材以合約,檢驗報告或公證書為憑,並由供應單位按
裝箱單予以點收,如有短缺損壞或品質不符,應憑本地公證行出
具之公證書,洽由代辦採購機構向原承辦廠商或保險機構依約辦
理追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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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物料經檢驗發現有不符合約規定情事者,檢驗人員應即簽報,由
供應單位依合約規定通知承辦廠商限期補足、更換、修正或予以
違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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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物料驗收時,經驗收合格者,應由材料庫點收辦理收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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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物料驗收時,應具驗具驗收報告及驗收證明書,於驗收無誤後,
即由驗收人、監驗人、接管人員簽章,並將驗收證明書陳報有關
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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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供應單位得視需要情形,設立材料庫以儲存物料,並應建立必需
物料之存量以資調配、庫內儲存物料應分類排列、妥慎管理,對
於容易自然損壞之物料,應注意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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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倉庫內部及附近環境、應嚴防姻火、如有火藥類、汽油等易於燃
燒爆炸之危險物料,應與普通材料隔離貯存外,並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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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庫存物料,倘因天災地變及人力不可抗拒等意外事件,而遭受損
失時,材料庫應於三日內將受災詳情與有關照片,連同物料報損
單,專案送處轉報有關機關派員勘查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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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材料庫對經管物料之進出,應填報物料異動表,按日報供應單位,
並由供應單位按月送主計室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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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材料庫應設置物料存儲卡,其登記規格、數量必須與庫存相符,
供應單位應經常派員視察其管理情形,並予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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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材料庫應於每半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會同主計室管理物料帳
人員實地盤存一次,其盤存結果,應填具物料盤存盈虧調整表報
核,各工程處並應隨時派員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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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工程處所有物料帳務之記載,由主計室辦理,其應設帳薄及處
理程序,依物料會計處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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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工程處物料之收發及運輸,由供應單位統籌分交各材料庫辦理
,如由工地直接驗收者,亦應由物料庫補辦收發手續,其提單視
為收取物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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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物料經點收後,應由材料庫填具五聯收料單,除一聯掣給承商作
為請款憑證外,其餘四聯附同收料日報表送供應單位依據合約填
註收料價格,並以二聯轉送主計室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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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供應單位依據施工單位通知之供應物料明細表,填具物料核發通
知單交材料庫發料,材料庫依據物料核發通知單所列規格、數量
發料後,連同物料運送清單,按時運達指定地點,並填具五聯領
料單,除由材料庫、收料單位各抽存一聯外,其餘三聯附同發料
日報表送供應單位核轉主計室,俟完成程序後由供應單位留存一
聯,另二聯留存主計室列帳。(五聯領料單得依業務需要改為六
聯領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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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工程處為便利物料運輸,得依有關規定與公民營運輸機構訂立
長期性運輸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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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工地對於運達工地之物件,應妥為保管,並照工地使用情形,
分批開具保管物料通知單二聯,發交承包商依據合約使用物料,
並應於使用次日編製使用物料通知單,送請工地主管核銷,工地
應備物料登記薄,詳細記載工程物料使用情形,竣工時,應將工
程使用物料之數量金額,編入工程決算表,工地主管並應隨時查
核包商保管物料情形,防範短少與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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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工地如有剩餘材料,以退回材料庫或由供應單位調撥附近需要
之工地使用為原則,如剩餘材料因設計特殊,不適合其他工程使
用者,應由供應單位依權責專案報請核定處理辦法,退料時由工
地依領料價格填具退料單五聯,連同物料運回材料庫簽收,材料
庫驗收退料後,除一聯退還工地及抽存一聯外,其餘依照收料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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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有關工地退回之剩餘物料,發現不堪使用或與原物料規格品質不符
情形時,得由退料單位簽報處長組成鑑定小組認定後提出處理方案
,並簽請處長依權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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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庫存物料在二年以上無異動情形者,由供應單位於每半年(六月
底及十二月底)抄列名稱、規格、數量、原價格等明細表送請有
關單位參考利用,或洽讓有關機關使用,如再經過半年仍無法利
用者,得視為呆料,由供應單位列單陳經處長核定依院頒事務管
理法規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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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各工程退存物料庫之廢料,得於每半年處理一次,但數量較多,
佔地較大之廢料,由供應單位陳報處長核定後隨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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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工地使用物料,應按工程合約規定期限及數量供給,除自然耗損
及天災地變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失,應依權責報經查實核准後,可
酌予補發外,如因承商運輸保管不慎或使用不當,遭致損失,增
加使用數量時,應由承商如數歸還實物,如各工程處認為可以作
價賠償時,其賠償價款應繳付現金,或儘先在應付款項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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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物料之讓售及賠償之作價,應由供應單位簽經處長核定之,其在
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稽察條例與院頒事務管理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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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凡工程物料,購置之招標,應以雙掛號公函函知有關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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