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退縮騎樓地之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凡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退縮騎樓地如各機關、學校,配合道路拓築辦理
    ,或在道路拓築前即已退縮者,該退縮騎樓地由工務局拓築道路工程
    處併道路工程予以處理供人行道使用。

二、又按都市計畫寬完成拓築之各道路、各機關學校於各該道路公共設施
    保留地依規定申請建築時,按規定退縮之騎樓地,應由各申請建築單
    位,併建築工程並按道路人行道既設設施予以處理,確實完成舖設後
    再核發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