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營繕工程統一投標須知、工程合約、施工說明書總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5月30日

所有條文

營繕工程統一投標須知
一、本(  )招標程序,應依照本(  )招標公告及本須
    知規定辦理。凡本(  )招標公告及本須知未規定者,悉依機關營繕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
    標注意事項與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二、領取圖說:凡欲參加本(  )投標之廠商,應於本()招標公告次日
      起至開標前二日於辦公時間內,向招標公告指定之地點,以無記名
    方式洽購或郵購(郵購者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工程圖說(包括加註編
    號之標封、工程標單兼切結書、上列二件投寄標函時必須使用之正詳
    細表、施工圖、施工說明書、單價分析表、合約草稿、投標須和、補
    充說明及出席碼牌等,如無預審及登記制度單位另附空白資格審查表
    ),並應繳納工本費,其金額詳本(  )招標公告,不論得標與否,
    概不退還。本(  )所發之圖說,投標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
    漏,不另補發,該等圖說文件均為合約之附件。
三、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應於招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
    )所發售之全部圖說文件,並應自行赴施工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
    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本(  )不另派員前往工地說明。但如有疑問
    或不明瞭處,投標前得向本(  )主辦單位要求解釋,投標後不得提
    出任何異議。
四、資格審查:
(一)一般證件之審查及登記
    1.(預審及登記方式:捷運工程局、國民住宅處、工務局、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暨其所屬機關以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等適用)。凡每
      年第一次參加投標廠商應於開標前(不含開標日)辦公時間內,由
      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技師攜帶有關證件及印鑑前來本(  )登記
      審驗合格後始得投寄標單,爾後在當年內及各項證件有效期間內均
      得參加投標。但各項證件內容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或有效期限屆
      滿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時,仍應在上述之規定期限內向本(  )申
      請複驗合格後始得參加投標。投標時標函內免附一般證件影本。
    2.(其他機關學校審查方式)投標廠商應在標函內檢附一般證件影本
      及填妥之資料審查表等規定文件,於開標時當場審查。
(二)其他證件之審查:
    1.投標廠商應於標函內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如為新成
      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稅額之之廠商,應檢附稅捐機關之核章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證明文件影本,於開標時當場審查
      。
    2.投標廠商應在標函內檢附招標公告規定必備施工能力及機器設備證
      件影本,於開標時當場審查。
(三)本(  )規定審驗之證件詳如左表:
┌──┬─────────┬────────┐
│ 營 │廠 商 一 般 證 件 │開標時審查之證件│
│    ├─────────┼────────┤
│    │  1. 2. 3. 4.     │ 1. 2.          │
│    │  營 承 營 當     │ 納 營件告      │
│    │  利 攬 造 年     │ 稅 造、有      │
│ 造 │  事 工 業 度     │ 證 承施規      │
│    │  業 程 登 公     │ 明 包工定      │
│    │  登 手 記 會     │ 資 機能者      │
│    │  記 冊 證 會     │ 料 器力︶      │
│    │  證 。 。 員     │ 。 設︵。      │
│    │  。       證     │    備限        │
│ 業 │           。     │    證公        │
├──┼─────────┼────────┤
│ 水 │  1.   2. 3. 4.   │ 1. 2.          │
│    │  自登 業 營 當   │ 納 施規        │
│ 管 │  來記 務 利 年   │ 稅 工定        │
│    │  水證 手 事 度   │ 證 能者        │
│ 承 │  水   冊 業 公   │ 明 力︶        │
│    │  管   。 登 會   │ 資 ︵。        │
│ 裝 │  承      記 會   │ 料 限          │
│    │  裝      證 員   │ 。 公          │
│ 業 │  商      。 證   │    告          │
│    │             。   │    有          │
├──┼─────────┼────────┤
│電︵│  1.   2. 3. 4.   │ 1. 2.          │
│  冷│  電調 營 當 工   │ 納 施規        │
│  凍│  器工 利 年 程   │ 稅 工定        │
│器空│  承程 事 度 手   │ 證 能者        │
│  調│  裝業 業 公 冊   │ 明 力︶        │
│  工│  業登 登 會 ︵   │ 資 ︵。        │
│承程│  登記 記 會 台   │ 料 限          │
│  業│  記證 證 員 電   │ 。 公          │
│  ︶│  證︶ 。 證 契   │    告          │
│裝  │  ︵。    。 約   │    有          │
│    │  冷         ︶   │                │
│    │  凍         。   │                │
│業  │  空              │                │
├──┼─────────┼────────┤
│ 其 │︵                │︵              │
│    │各性之            │各性之          │
│    │主質︶            │主質︶          │
│    │辦參              │辦參            │
│    │工考              │工考            │
│    │程上              │程上            │
│    │機列              │機列            │
│    │關原              │關原            │
│    │視則              │視則            │
│    │工自              │工自            │
│ 他 │程訂              │程訂            │
└──┴─────────┴────────┘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三日辦公時間內將(三)
      款規定之各項證件正本送本(  )核對。
五、押標金:押標金額詳招標公告。
(一)繳納:
      投標廠商應在投寄標函前逕向臺北市銀行或臺灣銀及其所屬各分行
      繳納,押標金收據第一聯連同投標文作一併裝入標函內寄送本(
      )。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如採二、三段標時,其押標金得分段繳
      納。
(二)處理:
    1.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得標廠商應將銀行收據第一聯送交本(  )出
      納人員換取正式收據,俟本工程合約簽訂妥當後無息發還依九之規
      定辦理。
    2.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開標後即由本(  )在收據聯上加蓋印鑑後
      由廠商自行持送繳款銀行無息發還。
    3.本工程開標結果,如本(  )認為有保留決標必要時,其保留之廠
      商所繳之押標金,俟保留原因消滅後,無息發還。
    4.押標金收據聯,投標廠商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被人冒領時,應自
      行負責。
(三)罰則:
      投標廠商已繳納押標金並投寄標函,除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情事
      ,經本(  )認可者外,其所投寄標函時間在開標時間以後者(以
      郵戳為憑),除標函無效外,退還押標金並停止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各項工程之投標權一年。
六、投標:
(一)參加投標之廠商應使用本(  )所發之工程標單、詳細表、以墨筆
      、原子筆或鋼筆(不得使用鉛筆)填寫,(工程標單兼切結書必須
      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裝入本(  )所發之標單封內,再予密
      封,加蓋騎縫章,並在標單封上正面書寫齊全。在本
      (  )所發之證件封內裝入押標金收據聯、各有關證件及納稅資料
      影本。外封密封後得用代號或信箱號碼,但不得書寫投標廠商名稱
      或負責人姓名。應以掛號郵寄本(  ),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在規
      定開標之時間寄達本(  ),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不用掛號郵寄
      者無效。同一廠商只能投寄一份標函,否則其所投標函均屬無效,
      停止一年之投標權。並移送營造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一經寄達
      本()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或撤
      銷。投標時於標單封內免附單價分析表及供給材料表。但發售投標
      文件中之單價分析表及供給材料表,仍須於合約中約定,得標廠商
      不得異議。
(二)投標人應按圖樣、施工說明書自行詳為估算,八門(樘)、窗(樘
      )、基樁(公尺)、化糞池(座)、燈具(套)、衛生設備(套)
      、消防設備(套)仍按實做數量結算外,原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項目數量如有疏漏,按合約總價結算者,得在投標單價內或相關項
      目內調整。按實做數量結算者,仍依原詳細表單價,施工時按實做
      數量結算。
(三)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得採取二家同等級廠商聯合投標,以招標公
      告訂有得聯合投標之工程為限,得標後並應共同簽約與共同負施工
      責任。
(四)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如採取兩段標時,規格標及價格標應同時按上
      述規定分別密封投入。除特別規定外,不以掛號郵寄者無效。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
    1.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有工程上之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者。
    2.正承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其施工進度較規定預定進度落後百
      分之十以上,未於通知限期內趕工,受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警告有案
      者。
    3.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
    4.承包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之廠商未履行保固責任者。
    5.不依規定圖說施工或擅自減省工料,或曾因工程完工驗收不符合規
      定,經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通知限期更換或改善而仍未改善者。
    6.未履行合約保證責任者。
    7.經本府公告停止其投標權利者。
七、開標:
(一)本(  )會同有關單位按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當眾開標,並以本
      (  )名義決標。
(二)投標廠商得自動按照公告之時間及地點攜帶主管機關登記之印鑑,
      由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或技師出示身分證及有關證明文件,憑出席
      號牌(不得洩漏廠商身分)前往開標地點參加唱號開標,如不能參
      加開標因而喪失減價或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不得提出任
      何異議(出席號牌限當日當次有效)。
(三)投標廠商投寄之標函於開標時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  )視
      為無效:
    1.已投出標函未繳納押標金者。
    2.標函除特別規定外未經郵局掛號投遞或到達本(
      )時已超過規定之開標時間者。
    3.未用本(  )所發之標封與工程標單(正本)及詳細表。
    4.工程標單及詳細表不依規定式樣填寫,變更標單及詳細表式樣,塗
      改原標單及詳細表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5.工程標單總價未用中文大寫數字逐項填寫清楚及蓋印鑑或標單所填
      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塗改而未蓋印鑑,或有印鑑而不能辨
      認者。
    6.工程標單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者或詳細表不完整者。
    7.工程標單未加蓋印鑑或所蓋印鑑與登記之印鑑不符者。
    8.標函未按六之規定辦理者。
    9.工程標單或標函上所列工程名稱與公告工程名稱不符者。
   10.押標金收據聯所填列主辦機關名稱工程名稱(代號)或金額與所投
      標之主辦機關或工程名稱(代號)不符或低於規定金額,或繳納押
      標金之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工程標單上之名稱不符者。
(五)參加投標廠商或證件封合格標函未達法定家數或另有其他原因,本
      (  )得停止開標,其所投標函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並發回其押
      標金,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六)二段標開標:
    1.特殊工程或重大工程如採取二段標時,先審查規格標,俟審查合格
      後,再通知合格者參加開價格標。
    2.經審查規格標合格者在三家以上時,方開價格標。
      如未達三家,但事先經簽准同意議價、比價辦理者,不在此限。
(七)投標廠商除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情事,經本(
      )可者外,未依四之(一)(二)(三)規定辦理仍投寄標函者,
      除標函無效外,並停止其投標權一年。
八、決標:
    採用最低標者,按左列方式辦理:
    1.標價以工程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以所列總價決議,經開標後
      以核定底價以內合於投標須知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如最低標價(報
      價)超過底價時,本(  )得與最低標議減,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
      限,並以書面數字(得以阿拉伯數字)表明之;如仍超過底價時,
      得當場由有效標之投標廠商在原坐位(不得任意移動或交談)填單
      比價以書面數字(得以阿拉伯數字)表明,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
      內時得決標之。如經比價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二
      十以上時,本(  )應即宣布廢標,另訂期招標。
    2.本(  )視開標結果,最低標價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二十時,如
      係緊急或重大工程,主辦單位得斟酌實際情形於各標中取其最低之
      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依有關法令規定經報奉上級機關核准及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同意決標時,即通知該投標廠商來(
      )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投標廠商不得
      異議。
    3.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標之承包權外,其
      押標金不予退還。並停止其參加本府各項工程之投標權一年,另通
      知營造業主管機關依法論處並於承攬工程手冊內予以登記。同時由
      本
      (  )與次低標廠商按最低標價訂約,或另行訂期招標,原得標廠
      商不得異議。
     (1)未於規定期限內來本(  )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2)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
        後奉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
        不在此限。
     (3)未於規定期限內來本(  )辦理承包工程合約簽訂手續,或以任
        何理由放棄承辦責任者。
    4.採用之最低價額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得抽籤決定之,投標
      廠商不得異議。
    5.決標時不宣布得標廠商名稱,以廠商領取之號碼牌宣布之。
九、保證金:
(一)最低標決標方式得標總價未達核定底價百分之八十時,應繳納該得
      標總價與本(  )核定底價相差金額之差額保證金,除以押標金抵
      充外,不敷之數限於決標後十日內繳足,再憑訂立承包合約。
(二)各主辦工程單位得視工程性質或特殊情形,於投標補充說明中個案
      酌情規定,不低於決標金額百分之十為原則另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規定繳納之保證金(含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得以現金票據或不記名之政府公債逕向臺北市銀行或其各分行繳
      納,並取其收據聯送交本(  ),或以記名之政府公債,臺北市(
      縣)區各行庫、臺北市區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或臺灣銀行各分
      行之定期存款單,經送本(  )辦理質權設定(限以得標廠商之名
      義者)後抵繳。或由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公、民營行庫(不含信
      託公司及保證公司)出具履約保證。經與本(  )辦理質權設定之
      各種有價證券(含定期存款單)不得中途要求提取利息,但到期存
      單得辦理換單質押手續。惟該行庫並須載明拋棄行使抵銷權始可辦
      理。
(四)上項保證金(含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俟全部工程完成百分
      之二十五、五十、七十五時,無息發還相同比較,或依相同比例分
      段解除履約保證任。俟全部完工,經本(  )正式驗收合格後,無
      息發還餘額,或解除履約保證責任全部。如承商無力完成工程時,
      除依合約規定辦理外,本(  )得隨時逕行動用該項保證金(含差
      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維持工程進行,承商及其保證人均不得
      提出異議。
(五)如因可歸責於本(  )之事由致承商延期開工或開工後停工一次超
      過九十日時,承商繳納之保證金,得依乙方之申請先行退還剩餘保
      證金百分之五十,如再一次逾九十日,承商不要求絡止合約時,再
      退還百分之四十,俟本(  )通知開(復工)時承商應於十日內繳
      回該保證金(含差額、履約),否則取消承包權,並以違約論處,
      所餘之保證金(含差額、履約)不予發還並移送造營業主管機關依
      法論處。自取消承包權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工
      程投標。
(六)如因可歸責於本(  )之事由,致部分工程,其未能施工部分在原
      合約總價五成以上且超過達九十日時,得按未能施工比例退還該部
      分百分之九十之保證金(含差額、履約),其復工繳回之處理比照
      前款辦理。
(七)如因本(  )辦理變更設計其增減價款相抵後在原合約總價二成以
      上時,則按該保證金所列比例補足或退還,雙方不得異議。
十、訂約:
(一)得標廠商應於本工程決標後十五日內來本(  )簽訂工程合約(含
      合約保證書、領款印鑑、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招標比價紀錄表、
      標單、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說明書、及圖說等),並按照本
      ()所規定之格式由負責人攜帶登記相符之印鑑章
      來本(  )簽訂合約,逾期尚未與本(  )簽訂合
      約者,本(  )得依第八(一)之3.款規定辦理。
(二)簽定合約時各項目之單價,應按本(  )原列預算單價,以得標總
      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之,如某項單價認為不合理時,本(  )於
      訂約時有調整權。
(三)工程合約經簽定後,得標廠商應在開工前十日提出預定進度表,送
      請本(  )審定,經審定後作為合約附件之一。
(四)本合約正本二份,其中承商持有之正本,應依法貼足印花稅票,張
      貼以一頁為限,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請逕向稅捐機關辦
      理總繳方式處理。副本(  )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
十一、施工規定:有關施工期限、付款方式、供給材料、保固、保用等規
    定,詳閱合約有關條款。
十二、遵守法令: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具結,不得有圍標情事,如經發現或經人檢舉
      投標廠商有偽造證件、印鑑等作弊、壟斷標價、圖謀圍標情事,經
      查明屬實者,除所投標單作廢押標金不予發還外,並依法報請主管
      機關懲處。
(二)得標廠商在工程進行期間,應切實遵守建築、水電、公共安全等法
      令規定。如造成對人民或政府權益損害時應依法賠償。
(三)凡借牌承攬經查屬實者,除請報營造業主管機關依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規定撤銷其登記證外,本(  )受之損失概由承商負責
      賠償。
十三、附註:
(一)補充說明、招標比價紀錄表、標單、詳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說
      明書、及圖說等),並按照本(
      )所規定之格式由負責人攜帶登記相符之印鑑章來
      本(  )簽訂合約,逾期尚未與本(  )答訂合約
      者,本(  )得依第八(一)之3.款規定辦理。
(二)得標廠商在工程進行期間,應切實遵守建築、水電、公共安全等法
      令規定。如造成對人民或政府權益損害時應依法賠償。
(三)凡借牌承攬經查屬實者,除報請營造業主管機關依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規定撤銷其登記證外,本(  )受之損失概由承商負責
      賠償。
十三、附註:
(一)本投標須知主辦機關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須知範圍內,增訂補
      充說明,並作為合約附件之一。
(二)本工程併附於發售圖說之補充施工說明書,其效力優於一般之施工
      說明書。
(三)有關工地公共安全措施及環保維護之各項費用應詳列,有關標誌應
      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須知如有疑義時,其解釋權僅屬於本(  )。得標廠商除遵照合
      約內各項施工規定說明書及工程設計圖等各項規定外,並應遵守本
      須知規定。
(不適用於本工程招標之附件名稱招標時請予剛除並免檢附)
十四、附件:(不適用於本工程招標之附件名稱招標時請予剛除並免檢附
    )
(一)工程合約。
(二)施工說明書總則。
(三)補充施工說明書,或補充投標須知。
(四)廠商工程投保注意事項。
(五)廠商廢方處理注意事項。
(六)進口貨繳驗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七)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八)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
      。
(九)臺北市政府辦理承包商申請工程預付款注意事項。
(十)估驗付款作業時程。
(十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因障礙因素無法全面施工工
        期計算作業規定。
(十二)混凝土品質控制處理要點。
(十三)瀝青混凝土品質控制處理要點。
(十四)臺北市政府防救天然災害緊急搶修工程授權處理要點。
(十五)工程標單。
(十六)施工說明書(  )份。
(十七)工務局80年度各項工程深夜施工及日夜連施工工資、工率計算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