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底價評審委員會設置及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8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台北市政府統一發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發包案件底價之
    評訂,依本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設底價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及訂定本程序。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事兼任之,副召集人三至五人,由
    本府顧問兼任之,置評審委員,由本府及府外相關專業團體暨單位公
    正人士推薦,經遴選後由本中心簽報  市長核聘之,任期為一年,並
    依其專長分組作業。

三、本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負責評審委員籤選及主持底價會審? 窗C

四、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招標,及物料採購案件時,應在開標前七天,將
    招標文件及預估底價資料送達本委員會,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發包
    案之類別,於本委員會相關專業分組中,籤選五位委員,將招標文件
    ,送請各別審定參考底價,並於開標當日上午,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邀集各評審委員主持評審會議,並請本府主計處、工務局及主辦機
    關等派員列席,以應評審委員之詢問,然後由評審委員參考預估底價
    資料議定底價,填製底價表,送交本中心,作為本中心開標時本府核
    定之底價。

五、本委員會之行政業務及幕僚工作,由本中心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