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四條之一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之採購。

二、機關應預先估計履約期間之需求數量辦理採購,並依本法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與廠商訂立預約
    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並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

三、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有依圖說施作者,招標時應檢附圖說,並訂
    入契約以供執行。

四、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者,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應載明各項目預估需
    求數量,以供廠商報價。

五、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
        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本採購案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
        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為(    )元。
        2.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
          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    )至(    )止
          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4.前述第 1.2目規定,如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
          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
          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四)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
        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
        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五)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
        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者,其差額保證金
        之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0.8-標價)×契約上
        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六、決標後,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刊登決標公告(其各
    項金額之計算如附註),並應於附加說明欄載明,本採購案為預約式
    契約,採總價決標,並以單價訂約,其實際底價為(    )元,實際
    決標金額為(    )元。
    本採購案如有第五點第(三)款之契約變更,致原公告之決標金額增
    加者,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附記五之規
    定辦理公告、彙送。
    本採購案依實作數量結算時,如結算金額超過決標公告登載之決標金
    額時,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告、彙送,並應於附加說明欄說明係依
    實作數量結算結果辦理更正決標金額。

七、機關編列空氣污染防制費、保險費或訂定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等之額
    度,應以契約上限金額為計算依據。
附註:
一、決標公告之底價=實際底價×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
    數量之總和。
二、決標公告之決標金額=實際決標金額×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
    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