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進度落後協處機制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控管公共工程進度,順利推動公
    共建設,提升施政執行力,特制定本協處機制。

二、適用時機: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於施
    工期間遇有進度落後或停滯現象,須協調排除障礙因素,以利工程順
    利推動。

三、進度落後或停滯現象因素探究:
    (一)廠商履約能力不足(例如財力、管理、施工等)。
    (二)物價波動。
    (三)民眾抗爭(例如因拆遷、徵收、損鄰、施工噪音、政策等)。
    (四)設計未臻完善與工地現場有出入(例如地質調查、現有管線等
          )。
    (五)法令約束(例如都市設計審議、老樹保護、環境保護、水土保
          持及建【使】照等)。
    (六)天候影響或天然災害。
    (七)契約變更。

四、相關法令:除適用該工程採購契約外,並依下列法令辦理:
    (一)政府採購法。
    (二)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
          導協處作業原則。
    (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
    (四)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五)其他相關法令。

五、協處機制:
    (一)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或廠商工地
          運作狀況,發現進度已有落後或停滯跡象,工程司或監造單位
          應即主動查明原因及責任歸屬。
    (二)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辦理之各項工程,隨時督導其進度狀況
          ,遇有異常現象,應主動介入,並予以必要協處。協處作業原
          則可參採「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
          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辦理。
    (三)工程主辦機關依工程進度落後或停滯原因責任屬性,分別以下
          列方式處理:
          1.屬廠商責任者,工程司或監造單位應即督促廠商排除障礙積
            極趕工。進度落後達一定程度以上,工程司或監造單位應以
            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提送趕工計畫,監督廠商依趕工計畫執行
            並應副知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接獲相關訊息後應予加強督導
            、列管追蹤。廠商若有爭議時,則依採購契約爭議機制辦理
            。
          2.屬工程主辦機關責任者,工程司或監造單位應立即向機關反
            映,機關應速研擬落後解決對策,並主動介入處理,如有涉
            及跨機關協調事宜,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
            要點」規定辦理,如仍無法解決時,應向上一級機關尋求協
            處。
          3.非屬工程專業之機關,除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
            繫要點」規定辦理外,如涉及工程技術者,得提報本府公共
            工程督導會報諮詢小組協助處理。
    (四)工程主辦機關提報上級機關請求協處時,應將機關初步協調結
          果與擬待解決(困難)協處事項,一併彙整送請上級機關參辦
          。上級機關提報本府層級協處時,亦同。
    (五)工程主辦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研擬對策後,視需要邀集相關機關
          (或人員)協調之;經達成協議,且無須配合辦理契約變更即
          可執行者,通知廠商依案執行。如須辦理契約變更,則依契約
          變更程序限期辦理,並予檢討工期,如無法達成協議,依第 6
          款辦理。
    (六)經工程主辦機關協調無法達成協議,報請上級機關協處後,仍
          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上級機關報請本府層級協助辦理(機關得
          提報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
    (七)經本府召開協調確定案件處理方向,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
          限內依協調結論配合辦理契約變更、檢討工期及修正預定進度
          表,並依新修正之預定進度表執行及管控。

六、工程主辦機關若因掩飾進度落後情形未報或未及時協調處理、反映上
    級機關或本府(或工程主辦機關未經協調即向上級機關反映),致落
    後情形擴大,機關應就情節輕重,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七、工程遇窒礙難行,經協處仍無法解決時,工程主辦機關應速簽報本府
    確認工程相關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