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工程施工查核結果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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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工程施
    工查核結果績優人員,以提昇人員士氣及工程施工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施工查核,係指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
    部會行處局署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政府
    採購法第七十條對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之工程施工查核。

三、有下列情形者,予以獎勵:
    (一)辦理工程標案,經工程施工查核成績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
          分且查核缺失如期改善完成者,相關承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科長以下主管嘉獎一次。
    (二)辦理工程標案,經工程施工查核成績為九十分以上且查核缺失
          如期改善完成者,相關承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科長以下主管
          最高嘉獎二次,並提報本局工程會報公開表揚。

四、本局品質管理科應於每季彙整前季之查核結果,函送所屬各工程處依
    本要點辦理獎勵。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現行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