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工程施
工查核結果績優人員,以提昇人員士氣及工程施工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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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工程施工查核,係指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
部會行處局署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政府
採購法第七十條對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之工程施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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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者,予以獎勵:
(一)辦理工程標案,經工程施工查核成績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
分且查核缺失如期改善完成者,相關承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科長以下主管嘉獎一次。
(二)辦理工程標案,經工程施工查核成績為九十分以上且查核缺失
如期改善完成者,相關承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科長以下主管
最高嘉獎二次,並提報本局工程會報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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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品質管理科應於每季彙整前季之查核結果,函送所屬各工程處依
本要點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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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現行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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